张女士原来住在广瑞路,前段时间要将家具搬到位于滨湖区某小区七楼的新家去。他们和知名度颇高的某搬家公司在电话里约定,一共两卡车,200元/车,其中楼层差价50元/车。但按行情,张女士家由于有电梯,因此只需支付楼层差价35元/车,但对方要求要多付30元。当时张女士也没和搬家公司讨价还价,只提出要把事情做好。
没想到搬家当天,来的是另外一家搬家公司,且在搬家过程中工人态度生硬,动不动就和她讨价还价。在张女士的坚持下,搬家人员按原计划搬了。
张女士之后认为,她请这家搬家公司来搬家,看中的是其服务品牌,结果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另一家搬家公司来搬家,且服务质量不好,自身权益受损。
事实上,搬家公司“李代桃僵”的事并非个别现象。家住崇安区的李女士气愤地说,“怎么能不打招呼就换‘角’?这对消费者不负责任!”。一业内人士说,搬家公司繁忙时转包业务是业内普遍现象,亦没有相应的合同约束。
市消委会人士认为,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,搬家公司托转业务前未履行告知义务,侵害了消费者权益。在上述情况中,消费者与搬家公司电话预约时就达成了口头合同,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是另外的公司提供服务,消费者也可就服务质量问题而投诉,预约的搬家公司作为合同方应承担相应责任